1.kV交联聚乙烯绝缘软电力电缆技术要求
1.1电缆结构
电缆结构除符合GB/T3956-2008中规定的第5类裸铜导体,还应满足以下要求。
1.1.1导体
导体表面应圆整、光洁、无油污、无损伤绝缘的毛刺、锐边,无凸起或断裂的单线。结构应复合绞合保证导体稳定和圆整性。
1.1.2挤出交联工艺
绝缘料采用交联聚乙烯料,绝缘料从生产之日到使用不应超过半年。生产厂家提供原材料各段挤出温度的描述,挤出设备采用自动上料系统提高塑料的纯净度。
2.绝缘
绝缘标称厚度为1.8mm,绝缘厚度平均值应不小于标称值,任一点最小测量厚度应不小于标称值的90%-0.1mm。任意断面的偏心率[(最大测量厚度-最小测量厚度)/最大测量厚度]应不大于15%。
电缆的绝缘偏心度应符合下式规定
(tmax-tmin)/tmax≤10%
式中:
tmax——绝缘最大厚度,mm;
tmin——绝缘最小厚度,mm;
tn——绝缘标称厚度,mm。
tmax和tmin在绝缘同一断面上测得。
3.外护套
除非另有要求,外护套应采用阻燃聚氯乙烯料挤包。
电缆外护套标称厚度应符合对应标准要求。
外护套厚度平均值应不小于标称值,任一点最小厚度应不小于标称值的85%-0.1mm。
外护套通常为黑色或红色,但也可以按照制造方和招标方协议采用黑色以外的其他颜色,以适应电缆使用的特定环境。外护套应经受 GB/T 3048.10规定的火花试验(适用于金属铠装电缆)。
3.1电缆不圆度
电缆不圆度应不大于10%。
3.2电缆阻燃要求
采用阻燃电缆时,电缆的阻燃特性和技术参数要求需符合GB/T 19666—2005相关规定。
4.密封和牵引头
电缆两端应用防水密封套密封,密封套和电缆的重叠长度应不小于200mm。如有要求安装牵引头,牵引头应与线芯采用围压的连接方式并与电缆可靠密封,在运输、储存、敷设过程中保证电缆密封不失效。
结构图
5.技术参数
详见招标文件相应表
5. 试验
5.1电力电缆
对于电缆的试验及检验要按照相关标准及规范进行试验
5.2试验条件
(1)环境温度
除个别试验另有具体规定外,其余试验应在环境温度为(20±15)℃时进行。
(2)工频试验电压的频率和波形
工频试验电压的频率应在49~61Hz范围之内,波形是正弦波,电压值均为有效值。
5.3例行试验
每批电缆出厂前,制造厂必须对每盘电缆按GB/T12706.1-2008要求进行例行试验。
5.4抽样试验
抽样试验应按GB/T 12706.1-2008或招标方要求进行。
5.5型式试验
供货产品的型式试验应按GB/T 12706.1-2008 及本招标文件要求进行。
5.6安装后的电气试验
主绝缘直流电压试验:导体和护套间实加4U0、直流电压持续15min.绝缘不击穿。
6. 技术服务、工厂检验
6.1技术服务
提供必要的现场服务。
6.1.1 我公司在工程现场的服务人员称为我公司的现场代表。在产品进行现场安装前,我公司应提供现场代表名单、资质,供招标方认可。
6.1.2 我公司的现场代表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和经验,以督导安装、负责调试、投运等其他各方面,并对施工质量负责。我公司应指定一名本工程的现场首席代表,其作为我公司的全权代表应具有整个工程的代表权和决定权,招标方与首席代表的一切联系均应视为是与我公司的直接联系。在现场安装调试及验收期间,应有至少一名现场代表留在现场。
6.1.3 在招标方认为现场代表的服务不能满足工程需要时,可取消对其资质的认可,我公司应及时提出替代的现场代表供招标方认可,我公司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费用。因下列原因而使现场服务的时间和人员数量增加,所引起的一切费用由我公司承担。
1)产品质量原因。
2)现场代表的健康原因。
3)我公司自行要求增加人日数。
6.2工厂检验及监造
6.2.1 我公司应在工厂生产开始前7天用信件或电传通知招标方。招标方将派出监造工程师或代表到生产厂家为货物生产进行监造和为检验做监证。
6.2.2 招标方的代表自始至终应有权进入制造产品的工厂和现场,我公司应向招标方代表提供充分的方便,以使其不受限制地检查我公司所必须进行的检验和在生产过程中进行质量监造。招标方的检查和监造并不代替或减轻我公司对检验结果和生产质量而负担的责任。
6.2.3 在产品制造过程的开始和各阶段之前,我公司应随时向招标方进行报告以便能安排监造和检验。
6.2.4 除非招标方用书面通知免予检验,否则不应有从制造厂发出未经检查和检验的货物,在任何情况下都只能在圆满地完成本规范中所规定的全部检验之后,才能发运这些货物。
6.2.5 若招标方不派代表参加上述试验,我公司应在接到招标方关于不派员到我公司和(或)其分包商工厂的通知后,或招标方未按时派遣人员参加的情况下,自行组织检验。
6.3验收
6.3.1 每盘电缆都应附有产品质量验收合格证和出厂试验报告。电缆合格证书应标示出生产该电缆的绝缘挤出机的开机顺序号和绝缘挤出顺序号。
6.3.2 买卖双方联合进行到样后的包装外观检查。
6.3.3 买卖双方联合进行产品结构尺寸检查验收。
6.3.4 如有可能,买卖双方联合按有关规定进行抽样试验。
7.产品标志、包装、运输和保管
7.1 成品电缆的护套表面上应有制造厂名、产品型号、额定电压、每米打字和制造年、月的连续标志,标志应字迹清楚,清晰耐磨。
7.2 除非另有规定,电缆应卷绕在符合JB/T 8137的电缆盘上交货,每个电缆盘上只能卷绕一根电缆。电缆的两端应采用防潮帽密封并牢靠地固定在电缆盘上。
7.3 在每盘电缆的外侧端应装有经采购方认可的敷设电缆时牵引用的拉眼或牵引螺栓。拉眼或牵引螺栓与电缆导体的连接,应能满足敷设电缆时的牵引方式和牵引该长度的电缆所需的机械强度。对机械强度的要求应由采购方与供方协商确定。
7.4 电缆盘的结构应牢固,筒体部分应采用钢结构。电缆卷绕在电缆盘上后,用护板保护,护板可以用木板或钢板。如采用木护板,在其外表面还应用金属带扎紧,并在护板之下的电缆盘最外层电缆表面上覆盖一层硬纸或其他具有类似功能的材料,以防碎石或煤渣等坚硬物体掉落在每匝电缆之间,在运输或搬运过程中损伤电缆外护套;如用钢板,则宜采用轧边或螺栓与电缆盘固定,而不应采用焊接固定。
7.5 在运输电缆时,供方应采取防止电缆盘滚动的措施,例如将电缆盘放在托盘上。供方应对由于未将电缆或电缆盘正确地扣紧、密封、包装和固定而造成的电缆损伤负责。
7.6 电缆盘在装卸时应采用专门的吊装工具以避免损坏电缆。
7.7 在电缆盘上应有下列文字和符合标志:
a)合同号、电缆盘号。
b)收货单位。
c)目的口岸或到站。
d)产品名称和型号规格。
e)电缆的额定电压。
f)电缆长度。
g)表示搬运电缆盘正确滚动方向的箭头和起吊点的符号。
h)必要的警告文字和符号。
i)供方名称和制造日期。
j)外形尺寸、毛重和净重。
7.8 凡由于我公司包装不当、包装不充分或保管不善致使货物遭到损坏或丢失时,不论在何时何地发现,一经证实,我公司均应负责及时修理、更换或赔偿。在运输中如发生货物损坏和丢失时,我公司负责与承运部门及保险公司交涉,同时我公司应尽快向招标方补供货物以满足工程建设进度需要。
7.9 我公司应在货物装运前7天,以传真形式将每批待交货电缆的型号、规格、数量、质量、交货方式及地点通知招标方。
8.质量保证期限
制造厂家承诺:质保1年,使用寿命不低于30年;
9.技术改进描述
传统的软电力电缆产品在客户安装运行时出现导体弯曲度或导体结构散股造成故障,我公司对该产品在满足国家标准要求前提下,对导体结构如采用束绞、复绞方向一致,提升电缆成品的柔软度及减小运行时发热量,同时在大规格导体复绞时导体外层绕包一层与导体和交联聚乙烯相兼容的非吸湿性无纺布,进一步促进电缆导体的结构和电阻的稳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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